對很多出口企業(yè)而言,大多數(shù)會選擇 CIF 成交,并用 信用證 的方式來收款。然而即便信用證有著銀行信用保證等諸多優(yōu)點,但是由于備用信用證操作涉及的面較廣,且程序繁雜,為了使履行約率提高, 外貿(mào) 公司需要協(xié)同有關部門將信用證具體流程做到井井有條。
信用證的一大優(yōu)點就是銀行信用保證,盡管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jù),且不會涉及貨物的具體情況。但是避免 空運 中的信用證風險還是必不可少的,具體的防范措施有以下幾點:
1、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免出現(xiàn)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要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即期信用證 。
2、要求將航空運單的收貨人做成“憑開證行/償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3、爭取與其他的支付方式結合使用。比如要求買方在出貨前預先電匯一定比例的貨款,以分散 信用證流程 風險。
4、投保出口信用險。出口信用險是保障因國外進口商的商業(yè)風險和/或政治風險而給本國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貨款的損失。
5、嚴格認真地根據(jù)信用證制作單據(jù),做到“單單一致, 單證 相符”,在備用信用證單據(jù)方面不給對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機。并要求議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開證行/償付行有變故時,要與對方據(jù)理力爭,嚴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關國際慣例辦事,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6、嚴格審查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jīng)營狀況、付款記錄等,以核定其信用額度,決定合同金額的大小。
7、與航空承運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聯(lián)系,因為在收貨人尚未提取貨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覺察到有任何變故,出口商/托運人有權要求航空承運人退回,或變更收貨人,或變更目的地。
8、如果貨物金額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貨。由于空運的時間很短,通常在托運人將航空運單交給收貨人之前,貨物就已經(jīng)運到目的地,收貨人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和有關的身份證明就可提貨。在空運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對于賣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險。且應當特別注意信用證有效期的問題,而在實務當中我們還是經(jīng)常會遇到要空運的情況,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強的商品以及高價值且量少的商品等。一旦出現(xiàn)買方不付款贖單,就提不到貨物,這在 海運 方式下是可以實現(xiàn)的,因為海運 提單 是物權憑證,買方只有憑其從銀行贖來的 海運提單 才能到目的港提貨。但空運方式下的航空運單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特征,它僅是航空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接收貨物的收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