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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
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200天,此期限計入保障措施總期限。
2、最終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保障措施全部實施期限不得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