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nèi)向海關申報,逾期海關將依法征收一定數(shù)額的滯報金。
(2)滯報金的起征日期海運、空運、陸運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開始;郵運進口貨物自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開始;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開始以及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開始。如第15日為星期六、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則順延計算。
(3)計算滯報金按日征收,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nèi)。滯報金的日征收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05%,滯報金的起征點為10元。滯報金以元計收,不足人民幣l元的部分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