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卸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提單或運單的貨物,或多于進口載貨清單、提單或運單所列數(shù)量的貨物。
誤卸貨物:是指將指運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nèi)其它地點的貨物,在本港(車站)卸下。
2、管理
經(jīng)海關核實的溢卸貨物和誤卸貨物,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xù);
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fā)貨人,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xù)。經(jīng)申請也可延期辦理,可以延期3個月。超期未辦理的,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溢卸、誤卸貨物報關程序的適用根據(jù)貨物的處置來決定,大體為5種情況:
1、退運境外
2、溢短相補
應與短卸貨物原收貨人協(xié)商同意,并限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品種的貨物。
非同一運輸工具或同一運輸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間抵補的,只限于同一運輸公司、同一發(fā)貨人、同一品種的進口貨物。
3、物歸“原主”
4、就地進口
5、境內(nèi)轉售